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生于1989年1月1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乙,女,生于1991年1月2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关于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某乙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5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乙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