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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8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芦振荣与李海涛、王艳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振荣,李海涛,王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859-2号申请执行人芦振荣。被执行人李海涛。被执行人王艳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芦振荣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0.6万元,未执行标的为0.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高秀玲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