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谢步新、傅富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谢步新,傅富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3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825大街788号。负责人张凡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文学、李万长,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谢步新,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傅富雄,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谢步新、傅富雄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