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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与李子明没收财产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155号被执行人:李子明,男,1977年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关于李子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并处没收李子明个人全部财产。因李子明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依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国土局、江门市车管所、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国土局新会分局等部门查询,除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502.94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审判长  李朝卫审判员  李炎途审判员  杨维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简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