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孙殊琛与北京建亚世纪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115号原告孙殊琛,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建亚世纪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鸿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被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焕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殊琛诉被告北京建亚世纪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殊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春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