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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孙殊琛与北京建亚世纪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1115号原告孙殊琛,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建亚世纪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鸿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被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焕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殊琛诉被告北京建亚世纪拍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殊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春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