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秋生与姜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生,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刘秋生,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姜波,男,1975年8月2日,地址农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秋生与被执行人姜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