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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秋生与姜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生,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刘秋生,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姜波,男,1975年8月2日,地址农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秋生与被执行人姜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