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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蒋淑贤与韩福来、韩志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淑贤,韩福来,韩志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蒋淑贤,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韩福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韩志太,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蒋淑贤与被执行人韩福来、韩志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淑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淑贤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福来、韩志太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在实际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