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丰仙平与何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仙平,何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54号原告:丰仙平。被告:何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丰仙平诉被告何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丰仙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仙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丰仙平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