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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丰仙平与何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仙平,何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54号原告:丰仙平。被告:何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丰仙平诉被告何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丰仙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仙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丰仙平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