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辉燕物业),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金珠花苑12幢403室。法定代表人尹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原告辉燕物业与被告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明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燕物业委托代理人颜景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辉燕物业诉称,原告系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是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9幢802室(面积93.29平方米)的房主。被告应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80元,并承担公摊水电费。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今,被告拖欠物业费5299元、公摊水电费894元,合计6193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自2009年1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299元、公摊水电费894元,合计619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09年1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是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9幢802室(面积93.29)的房主。2008年7月31日,被告分别在“临时管理规约”、“消防安全责任书”、“承诺书”上签字,其中“临时管理规约”中载明,……该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委托合同进行管理,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签新合约。2011年8月30日原告与南京市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原告对南京市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合同约定,高层服务费标准为0.8元/月/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张林拖欠2009年1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299元、公摊水电费894元,合计619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会议记录、小区公用水电费分摊表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辉燕物业为被告张林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张林应当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考虑今后双方需保持良好的合同关系,原告亦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宜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辉燕物业自2009年1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299元、公摊水电费894元,合计61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