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梅珍与梁华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582-1号申请执行人郭梅珍,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梁华莲,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郭梅珍与梁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8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9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国土、房管、车管、金融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5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