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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叶��文与於震明、金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官文,於震明,金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028号原告:叶官文,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沙埠叶村**号。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师。委托代理人:章利雅,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震明。被告:金国友。原告叶官文为与被告於震明、金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官文的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於震明、金国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叶官文起诉称:2014年12月8日,被告於震明由被告金国友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被告分别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栏亲笔签名捺指印。借条约定月息2%,如若产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债务人承担。借款后至今,被告於震明既未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金国友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於震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元。2、被告金国友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於震明、金国友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叶官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被告於震明、金国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各方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於震明由被告金国友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3、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800元的事实。本���依法向被告於震明、金国友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和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叶官文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2月8日,被告於震明由被告金国友担保向原告叶官文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於震明今向叶官文借到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万元正¥10000.00元,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如若产生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实现债权人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债务人承担。借款人:於震明……担保人愿意为借款人担保,并承担全额连带担保无限责任。担保人:金国友”。借款后,被告於震明经催讨未予归还,被告金国友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于2015年9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於震明由被告金国友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保证关系合法成立。借贷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并不违反国家关于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归还,现被告於震明经催讨未能及时归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借贷双方明确约定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现原告依约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金国友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中载明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无限责任,现原告��约主张其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被告金国友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於震明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於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官文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金国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国友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於震明追偿。二、被告於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官文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代理费1800元;被告金国友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国友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於震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被告於震明、金国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