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付林松与聊城市三联钢管有限公司、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林松,聊城市三联钢管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850号原告:付林松。被告:聊城市三联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大东钢管市场1排8号。法定代表人:付文春,经理。被告: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林松与被告聊城市三联钢管有限公司、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林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林松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