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段养华诉王建珍、王建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养华,王建珍,王建广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93号原告段养华,男,汉族1960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建珍,女,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王建广,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告段养华诉被告王建珍、王建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养华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段养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预交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段养华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