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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赵某甲,女,住邢台市桥西区。法定监护人:赵某乙,男,系原告赵某甲父亲。被告:冯某,男,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