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赵某甲,女,住邢台市桥西区。法定监护人:赵某乙,男,系原告赵某甲父亲。被告:冯某,男,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