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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芦凤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凤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398号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2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爱华,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天博,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凤云,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芦凤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