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千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华大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千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邵家屯。法定代表人黄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千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577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036号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千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房产、国土资源、银行、工商管理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申请执行人的追索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03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何增凯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