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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40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00元,余款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