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商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奕君与卢凯华、王怀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648号原告:周奕君,居民。被告:卢凯华,农民。被告:王怀进,原告周奕君与被告卢凯华、王怀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卢凯华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本金80000元的利息;2、被告王怀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7日,被告卢凯华向原告周奕君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期为一个月,由被告王怀进承担担保责任,并签字确认。后被告卢凯华于2015年6月14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周奕君借款本金80000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本金8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王怀进对前项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卢凯华、王怀进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