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广伟与温志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伟,温志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广伟,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温志太,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广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西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温志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房屋己抵押查封暂不具备处份条件,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区南岗人民法院(2013)南西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