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樊甲与被告杨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甲,杨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樊甲,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甲,男,成年,汉族,住陵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甲与被告杨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