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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樊甲与被告杨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甲,杨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樊甲,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甲,男,成年,汉族,住陵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甲与被告杨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