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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