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