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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占令与被告王艳彬、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一初字第138号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对原告杨占令与被告王艳彬、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作出的(2015)沾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中,数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一、第五页第十六行中的117000元,应补正为:107000元;二、第五页第十九行中的23265.60元,应补正为33265.60元,第二十行中的92771.32元的80%计74217.05元,应补正为102771.32元的80%计82217.05元。审 判 长  卢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梅然人民陪审员  牛景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