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保利与姚荣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61号原告:张保利,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姚荣平,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张保利与被告姚荣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荣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保利诉称:2013年3月开始,原告与其他几个农民工受雇于被告,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务工。截止到起诉前,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45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姚荣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保利自2013年开始到被告姚荣平承包的工地上务工。2015年4月28日,姚荣平给原告出具一张欠其工资款4500元的欠条,但该款未能及时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荣平给付原告张保利工资款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姚荣平负担。本案实行一审终审。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又兮提示: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