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卫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牧行初字第25号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法定代表人贾登磊,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春锋,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贺举,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峰,局长。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对其作出的豫新卫公石路罚(2015)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卓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莎莎审 判 员 :陈青青人民陪审员 :白洪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