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燕燕与王瑞影、张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燕燕,王瑞影,张清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狮民初字第3614号原告董燕燕,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光明,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瑞影,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张清江,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董燕燕与被告王瑞影、张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董燕燕诉称,二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所需,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61000元,并由二被告出具一份欠条交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从起诉之日计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借款涉及民间标会活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燕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