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祁长学诉朱宏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祁长学。被告朱宏强。被告镇原县城关镇高庄行政村朱沟自然村(以下简称朱沟村)。原告祁长学与被告朱宏强、朱沟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长学、被告朱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沟村负责人朱本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长学诉称,2015年7月12日,其在被告朱宏强承包的朱沟村安置房施工工地上干活时,右手被电葫芦夹伤,花去医疗费2311.91元。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及劳务费等共计5739.41元。被告朱宏强辩称,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时被电葫芦夹伤右手属实,但其已将工程承包给任怀俊,任怀俊已给付原告医疗费3319.10元。事故责任应由任怀俊承担,其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朱沟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原告祁长学到被告朱宏强承包的镇原县城关镇高庄行政村朱沟自然村安置房工地务工,每天报酬135元。当月12日上午,原告干活时右手被电葫芦夹伤,即到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手环指指腹撕脱伤,2、右手中指远节指骨末端骨折,3、右手及前臂挫伤,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2311.91元。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朱宏强承包的工地共给付费用3319.10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朱宏强承包朱沟村的安置房工程后,又转包给任怀俊施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实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被告朱宏强承包的工地给付原告费用3319.10元的事实;2、祁长学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证实其住院治疗及花去费用的情况;3、被告朱宏强的陈述及朱沟村负责人朱本善的调查笔录证实工程发包及转包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祁长学提供劳务,被告朱宏强接受劳务,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务工时安全意识不强,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致其身体受到损伤,有一定的过错,对于自身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朱宏强将工程进行转包,未取得发包人即被告朱沟村的同意,并对承包人的选任存在过失,对于原告身体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朱沟村在此事故中并无过错,可不承担责任。综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即由原告祁长学承担30%的责任,被告朱宏强承担7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系合理诉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祁长学提供劳务受伤的各项损失费用医疗费2311.91元,误工费1050元(87.5元×12天),护理费1050元(87.5元×12天),伙食补助费480元(40元×12天),共计4891.91元,由被告朱宏强赔偿3424元(含已给付3319.1元),其余由原告祁长学自负;二、被告朱宏强支付原告祁长学劳务费607.5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祁长学负担60元,被告朱宏强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满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远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