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邢某、邢某甲、邢某丙继承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邢某,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81号原告王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邢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邢某甲,女,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邢某乙,女,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邢某丙,男,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邢某、邢某甲、邢某丙继承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崔晓冬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