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汝萍、张博与董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萍,张博,董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王汝萍,住大连市。原告张博,住大连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娅丽,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环,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丽华,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萍、张博与被告董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萍、张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12350元,退回二原告7350元。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