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靳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