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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靳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