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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98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某某,男,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