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商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其训与丰启虎、徐佩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商初字第00397号原告赵其训,男,1963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302034372,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共青路21号。委托代理人赵建,无业。委托代理人赵其勇,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启虎,射阳县种猪场场长。被告徐佩罗,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射阳县明达中学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训与被告丰启虎、徐佩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训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赵其训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其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赵其训负担。审判员 李信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