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贾国红与宋浩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61-1号原告贾某。被告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宋某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原告贾某自愿用其所有的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鄂X**号、车辆型号:XXXX)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对原告贾某所有的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鄂XX**号、车辆型号:XXXX)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某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原告贾某所有的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鄂XX**号、车辆型号: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