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世敏与朱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朱世敏。被执行人朱世清。申请执行人朱世敏与被执行人朱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世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世敏案件款25378.42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2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世清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世清在银行的存款25658.42元(其中案件款25378.42元,案件执行费28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