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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谭福海与牟义光、徐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海,牟义光,徐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3007号原告:谭福海。委托代理人:王忠学,系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义光。被告:徐波。原告谭福海诉被告牟义光、徐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单联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福海及委托代理人王忠学与被告牟义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被告牟义光雇佣原告为其承建的大连旅顺海运学院公寓贴瓷砖,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6万元,被告牟义光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笔劳动报酬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不给,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万元。被告辩称:劳动关系存在,欠款存在,但现在没有钱给。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被告牟义光雇佣原告为其承建的大连旅顺海运学院公寓贴瓷砖,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6万元,被告牟义光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向向雇主提供劳动的,雇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2012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被告牟义光应当给付原告工资,拖欠不付,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牟义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一方所欠债务,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义光、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谭福海支付劳动报酬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