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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雨与被告榆林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832号原告李兴雨。委托代理人赵天德、赵京。被告榆林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世林。被告乔世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雨与被告榆林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还原告李兴雨170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