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曹文轩等划拨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文宣,张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文宣,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张咏华,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张武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文宣、张咏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文宣、张咏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文宣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