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宏鑫与宋海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鑫,宋海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74号原告:杨宏鑫,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帅,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报,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杨宏鑫与被告宋海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宏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海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宏鑫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被告宋海报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言明周转几天就还。2015年3月22日原告借给宋海报5万元,宋海报出具借条。但现已时隔3个多月,被告一直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海报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被告宋海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并写下借条。借条内容:今借到杨宏鑫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宋海报向原告杨宏鑫借款5万元整,由被告宋海报签名的借条为凭,证据充分,反映出宋海报欠杨宏鑫借款的事实。故对杨宏鑫要求宋海报给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杨宏鑫要求支付借款利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因双方在借款时对支付利息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海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宏鑫借款5万元整;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宋海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闻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