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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满财与被执行人陈银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陈满财,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陈银凤,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张士涛,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士涛在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379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