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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卫红、俞其建与俞其建、项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红,俞其建,项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171号原告:朱卫红。被告:俞其建。被告:项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红诉被告俞其建、项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卫红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岑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