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司某某,女,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罗某,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郜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