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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庭爱、张廷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庭爱,张廷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曙光、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庭爱。被告张廷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庭爱、张廷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永庆代理审判员  江 超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方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