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406号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负责人:王武流,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3层及13层西半层1312-1330室。负责人:常胜,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