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品英与被告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品英,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高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17号原告谢品英。被告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彩霞。被告高彩霞。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品英与被告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品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品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品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