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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品英与被告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品英,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高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17号原告谢品英。被告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彩霞。被告高彩霞。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品英与被告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品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品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品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