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光亮诉被告胡怀民、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亮,胡怀民,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C}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198-1号原告:陈光亮,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委托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怀民,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河西路坝北。被告: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1009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15753。法定代表人:杨兰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库,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光亮诉被告胡怀民、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1009号,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另一被告胡怀民居住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河西路坝北82户,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陈英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梓纬(2015)泉民二初字第01198-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