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汪思亮与李绍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思亮,李绍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汪思亮。被执行人:李绍根。本院在执行汪思亮与李绍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90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绍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绍根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绍根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9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