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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55号原告:王某,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樊万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尹维田,颍东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某以其与被告周某在民政部门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