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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宝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崔保平与陈振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保平,陈振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宝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崔保平,男,1944年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振豪,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宝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振豪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振豪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发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