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宝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崔保平与陈振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保平,陈振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宝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崔保平,男,1944年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振豪,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宝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振豪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振豪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发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