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法执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津县双山木业有限公司与贵州万家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双山木业有限公司,贵州万家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559-1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双山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相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万家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