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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祖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29-1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贺观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斌,男,汉族,系该社风险部副经理。被执行人陈祖山,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祖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由陈祖山偿还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利率按照月息10.14‰计算,从2014年12月26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5.21‰计算,���时偿还欠息4855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调解书生效后,陈祖山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