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裴燕、张家全、贾长娥与张桂林、王秀兰及李相文、樊海涛、牛胜山、杨红伟,张成、XX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燕,张家全,贾长娥,张桂林,王秀兰,张成,XX,李相文,樊海涛,牛胜山,杨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燕,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全,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长娥,女。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姚士锋、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林,女。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兰,女。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相文,男。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樊海涛,男。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牛胜山,男。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红伟,男。一审被告:张成,男。一审被告:XX,男。再审申请人裴燕、张家全、贾长娥与被申请人张桂林、王秀兰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相文、樊海涛、牛胜山、杨红伟,一审被告张成、XX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裴燕、张家全、贾长娥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裴燕已行使了法定解除权,张家全、贾长娥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判直接解除申请人裴燕与李相文等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法律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无效。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申请人裴燕与被申请人张桂林、王秀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解除,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裴燕以对方未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申请人称解除合同的通知已送达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申请人裴燕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申请人张家全、贾长娥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张桂林、王秀兰作为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受让方及签订协议在先的一方,请求申请人裴燕履行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他理由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综上,裴燕、张家全、贾长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燕、张家全、贾长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娟 更多数据: